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tǒng)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guī)定》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
原產地域產品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產品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
(2)產品按照傳統(tǒng)工藝進行生產;
(3)產品要在特定地域內進行生產;
(4)產品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的地理特征。
同時,作為原產地域產品必須是依照規(guī)定程序經主管機構審核批準并以原產地域名稱予以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產品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我國在加入WTO之后,為了與國際接軌,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5年7月1日發(fā)布實施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將過去的“原產地域產品”正式更名為“地理標志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旨在通過地理標志命名及其監(jiān)控手段,確定產品的生產條件和生產標準,保證產品的質量和特色。同時規(guī)定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以外的生產者不得使用、假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以保護和提高被保護產品的知名度。地理標志制度作為一種產品保護制度,只允許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按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加貼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銷售。地理標志產品大多數(shù)是地方特色產品,產品風味穩(wěn)定,特點突出。地理標志產品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資源,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對這些產品進行地理標志保護,就是在保護我們的歷史,保護我們的傳統(tǒng)和文化,保護我們的民族精品。
我國飲料酒標準中關于地理標志產品的標準主要如下:GB/T 18356-2007《地理標志產品 貴州茅臺酒》、GB/T 18624-2007《地理標志產品 水井坊酒》、GB/T 19327--2007《地理標志產品 古井貢酒》、GB/T 19328-2007《地理標志產品 口子窖酒》、GB/T 19329-2007《地理標志產品 道光廿五貢酒(錦州道光廿五貢酒)》、GB/T 19331-2007《地理標志產品 互助青稞酒》、GB/T 19508-2007《地理標志產品 西鳳酒》、GB 17946-2000《紹興酒紹興黃酒)》、GB/T 20820-2007《地理標志產品 通化山葡萄酒》、GB 19504-2004《原產地域產品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GB 19265--2003《原產地域產品 沙城葡萄酒》、GB 19049-2003《原產地域產品 昌黎葡萄酒》、GB/T 18966-2008《地理標志產品 煙臺葡萄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