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商業部、輕工業部、財政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酒類專賣,是我國建國以來一貫實行的方針。實行這個方針,對于節約糧食,保證酒類的正常生產和供應,積累建設資金,打擊投機活動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近幾年來,有些地區,由于放松了酒類專賣工作,出現了私釀私賣、投機倒把、偷稅漏稅等非法活動,浪費了糧食,擾亂了市場,助長了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發展。這種情況不利于集體經濟的鞏固,也不利于國家資金的積累。為了改變這種情況,今后必須繼續貫徹執行酒類專賣的方針,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酒的生產方面,應當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批準的生產指標,由輕工業部門歸口統一安排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一律不得自行釀造。社、隊自辦的小酒廠和非工業部門辦的酒廠,應當按照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登記。根據歸口管理、統一規劃的原則,各地對現有釀酒廠要進行整頓。所有酒廠生產的酒,都必須交當地糖業炳酒公司收購。
二,酒類銷售和酒類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級商業部門領導,具體日常工作由糖業煙酒公司負責。在酒的銷售方面,批發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零售由國營商店、供銷合作社以及經過批準的城鄉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其它一些代銷點經營,除此以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私自銷售。為了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各地應當繼續建立與充實糖業煙酒公司的機構,并成立各級專賣事業管理局。這兩個機構,可以采取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辦法,既負責行政管理,又負責企業經營。各地還應當組織一部分已經轉業的、熟悉酒類專賣工作的領導骨干歸隊,使之能勝任專賣工作的要求。以上所需人員,在商業部系統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
三、一切個人都不得私釀私賣酒類,但是,有些地區,群眾歷史上有自釀自飲習慣的(如南方的糯米酒),應當準許群眾自釀自飲。有些地區,農民有以糧換酒自飲習慣的,在完成國家糧食征購任務、生活已經安排好、確實還有余糧的,也可以準許農民以糧換酒自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規定。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行酒類專賣工作的時候,可以根據本地區目前的具體情況,對于專賣的范圍、方法、步驟,因地制宜地作出規定,目前暫時不作全國性統一的具體規定。再過一個時期,等全國糧食生產情況進一步好轉以后,再作全國統一的具體規定。
五、酒類專賣利潤收入和分成辦法,按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國務院關于一九六三年預算管理制度的幾項規定”執行,規定劃歸中央的仍歸中央,規定劃歸地方的仍歸地方,規定中央與地方分成的,仍按規定比例實行分成。
六、有關酒類專賣的具體辦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研究制定,貫徹執行,并與商業部取得密切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