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國初期(1949年10月至1952年12月),由于經濟短缺,產品供不應求,白酒產業又具有“投資小、見效快、不怕壞”三大優勢,少數名酒還是國家的重要創匯產品。這個時期,白酒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建國初期的酒政承襲了民國時期的一些作法,行政管理由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1951年1月,中央財政部如開了全國首屆專賣會議,明確專賣政策是國家財經政策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財政部頒發了《專賣事業暫行條例》,對全國的專賣事業實行統一的監督和管理。規定專賣品定為酒類和卷煙用紙兩種。專賣事業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還組建了中國專賣事業總公司,對有關企業進行企業管理。專賣品以國營、公私合營、特許私營及委托加工四種方式經營,其生產計劃由專賣總公司統一制定。零銷酒商也可由經過特許的私商承擔,其手續是零銷酒商”向當地專賣機關登記,請領執照,及承銷手冊”,“零銷酒商,憑執照和承銷手冊,向指定之專賣處、或營業部承銷所承銷之酒,其容器上必須有商號標志,并粘貼證照,限在指定區域銷售,不許運往他區”。對違章違法行為也制定了處罰辦法。
1950年12月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華北酒業專賣總公司在《關于華北公營及暫許私營酒類征稅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決定對公營啤酒、黃酒、洋酒、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從價征稅。前列酒類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應以規定分別征稅”。酒精改為從價征收,白酒按固定稅額,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1951年7月28月,又決定從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酒類稅率從價計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銷地納稅外,其它酒類一律改為在產地納稅。
若說初期多為扶持,那么上世紀九十年代到本世紀初期便是限制期,國家通過多種稅收政策對白酒產業發展加以限制和調控。一次比一次嚴厲,而且要么是同類稅種中的最高稅率,要么是專門針對白酒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