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6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近年來,制造和銷售假冒名優酒的違法活動十分猖獗,屢禁不止,敗壞川酒聲譽,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社會反映很壞。對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打擊。
一、嚴格名優酒的生產管理。
我省各名優酒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四川省酒類產銷許可證”制度,把好原材料和產品的質量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食品衛生法》和《四川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規定,堅決制止不合格產品出廠。凡不具備生產名優酒條件、未經名優酒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和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的企業不得參加名優酒的聯營生產。經批準的聯營企業生產的名優酒必須符合統一的質量標準并標明具體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假名優酒。
二、加強銷售經營活動的管理。
我省所有經批準經營名優酒的單位和個人所銷售的名優酒,必須貨真價實、明碼標價,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在經營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停止購銷,并主動報告當地灑類專賣、衛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時處理。
對五糧液、瀘州老窖特曲、郎酒,劍南春、全興大曲等五種國家名酒從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實行定點批發,由縣以上國營糖酒公司和五個名酒生產廠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這五種名酒的批發業務。對上述五種國家名酒實行“準運證”制度,沒有起運地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核發的“準運證”,任何運輸單位不得承運這五種名酒。
三、認真執行《商標法》,強化商標印制和使用管理。
名優酒商標注冊人必須持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具的《注冊商標印制證明》,到定點印刷廠印制本企業生產的名優酒商標;承印單位必須將準印證件,承印數量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批準后方能承印。承印、承制名優酒包裝箱和帶有名優酒標識的玻璃瓶、瓷(陶)罐、防冒蓋、禮品盒、紙箱等包裝裝璜的,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辦理。名優酒生產者和承印、承制名優酒商標及包裝裝璜的企業不得向第三者提供名優酒商標及包裝裝璜。嚴禁制造和使用假名酒商標和包裝裝璜。
四、堅決打擊制造、銷售假冒名優酒的違法活動。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酒類專賣、衛生防疫、標準計量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協同公安部門,與檢查機關、審判機關密切配合。堅決打擊制造、銷售假冒名優酒的違法活動,絕不能姑息遷就。對從事制造、銷售假冒名優酒者,一經查獲即沒收其全部假冒商品;對已出售的假冒商品銷貨款要依法沒收,并視其情節處以非法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委托印制和承印、承制名優酒商標,包裝裝璜的(包括雙方當事單位,個人),沒收全部非法印制品和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對為制造、銷售假冒名優酒及其商標、包裝裝璜的單位,個人提供貨源、場地、設備、材料、運輸工具及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亦應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上述違法活動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對于一些參與作案的干部、職工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按其性質及問題的嚴重程度,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五、切實加強對查處假冒名優酒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查處假冒名優酒工作的領導,組織工商行政、酒類專賣和公安等部門開展工作,爭取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省內大中城市,五大名酒產地及假冒名優酒活動猖獗的縣、市,要組織力量,扎扎實實地抓好查處假冒名優酒的工作。
各地要廣泛進行宣傳,發動群眾舉報,號召限期投案,對限期內主動投案、退出非法收入、有立功表現者,可從寬處理;對包庇隱瞞、繼續從事非法活動者,一經查實要從嚴懲處;對成績突出的舉報、偵緝人員,要通報表揚并按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