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l2日)
為維護特區聲譽,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打擊制造、銷售假冒名酒,根據國家酒類專賣法規,結合特區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酒類調進、批發的管理
1.酒類(包括各種白酒、黃酒、果木酒、啤酒、汽酒,配制酒、酒曲及各類洋酒)為國家特定的專賣品。我市酒類的收購、調撥、批發統一由深圳市糖煙酒公司經營。其他單位批發酒類,須經市酒類專賣管理局核準,并由市糖煙酒公司委托代理批發。
今后,凡無代理批發委托書的單位(含內部調撥)不論以任何形式經營都屬違章。
2.被委托進貨批發的單位,調進每批酒類須向深圳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申報,并將每月進銷情況匯總報送市專賣局。購進每批名酒(指十三種國家名酒),應主動將酒樣宋專賣局檢查鑒定后才能出售,如未經鑒定被發現銷售冒牌名酒的,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罰款、取消委托、吊銷專賣許可證的處理。
3.設立酒類聯營機構,興辦酒廠,必須先向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申報并轉報市政府批準,辦理相應手續才能開辦。經銷酒類或召開酒類品嘗會、展銷會、宣傳廣告等活動均須報市酒類專賣管理局審批核準。
4.凡未持有酒類代理批發委托書的單位插手批發酒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酒類專賣管理局均可按超越經營范圍處理,稅務部門按批發總值計征零售稅,專賣部門征收專賣利潤,并給予經濟上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專賣許可證。
二、對酒類銷售市場的管理
1.市內各酒類零售單位(包括個體戶),需購進名酒,應到市糖煙酒公司或委托代批發的單位進貨,如自行進貨造成銷售假酒,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沒收、罰款、吊銷專賣許可證的處理。生產冒牌酒者,從嚴懲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生產、銷售冒牌酒類實行社會監督,并設立投訴電話(227252轉131)。凡銷售假冒名酒的單位和個人,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市酒類專賣管理局有權在報刊、電視臺公布名單,以示警戒。
3.外運酒類必須向市酒類專賣管理局辦理簽證,海關及運輸部門憑《準運證》驗放及托運。
4.加強酒類市場管理,由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為主,海關、工商、公安、衛生、交通、銀行、稅務等有關部門積極協助,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銷售假冒名酒行為。
附:《酒類專賣管理違章處罰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