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15日)
一、為了加強我省酒類生產和經營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酒類生產和經營的主管機關,生產由輕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經營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
三、生產環節的管理。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許可證試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釀酒行業情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1.生產許可證發放的產品范圍:
凡是生產白酒、黃酒、啤酒、果酒、露酒和發酵法酒精的企業,均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2.生產許可證的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于產品實行歸日管理的要求,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由省經委統一組織領導,省輕紡工業廳負責審核、發證。各地、州、(市)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協助發證工作。不得搞重復發證。
酒類生產許可證的法定檢測單位是省人民政府1981年12月5日批準的,由貴州省經委、省標準計量局發給證書的貴州飲料酒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3.頒發酒類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持有企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產品(含新產品)必須有批準發布的標準,產品質量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3)生產企業必須達到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所規定的各項要求。
4.根據國務院和國家經委有關工業品許可證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由省輕紡工業廳制定我省釀酒行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細則,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二)酒類生產企業,憑《酒類生產許可證》,在縣級以上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酒類產品,依照《食品衛生法》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實行質量管理。瓶裝酒的包裝內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和<衛生合格證》;散白酒亦必須具備上述“兩證”。否則一律不準出廠和銷售。
(四)白酒嚴禁摻雜使假或摻入有毒物。
(五)需食用酒精兌制的飲料,其酒精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和《衛生合格證》,并經就地抽樣化驗。不合格的,一律不準用于兌制。
(六)對現有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及個體生產經營者必須進行整頓,按規定重新審查。合格者,給予辦理《酒類生產許可證》及其他證、照手續;不合格者,發臨時許可證,限期一年內達標。到期未達標者,堅決停止生產,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經營環節的管理。
(一)酒類商品的批發業務,由縣以上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酒廠經營,并發給《酒類批發許可證》。
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酒廠,已辦理《酒類生產許可證》和其他證照的,由縣、市酒類專賣局發給《酒類批發許可證》后,方可經營酒類批發業務。
未經批準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一律不準經營酒類商品的批發業務。
(二)經營酒類商品零售業務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縣以上酒類專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酒類零售許可證》和《購貨手冊》,憑證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現已經營的,憑《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向酒類專賣管理機關申請補辦《酒類零售許可證》。
(三)省內生產酒的批發、零售價格,必須按照物價管理權限批準的價格執行;外地調進的酒,由縣以上國營公司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訂價或變更價格。
(四)經營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有固定的經銷地點和場所,必須標明產品產地及廠家名稱。
(五)堅決取締無證、照經營酒類商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并禁止串街、串村叫賣。
(六)外省進入我省的酒類商品,須經調出地的質量檢驗機關、衛生管理機關化驗,取得《質量合格證》、《衛生合格證》后才準進入市場銷售。
(七)本著開放、搞活、管好的原則,有條件的城市,經當地政府批準,可設立酒類商品專業市場。
(八)凡經批準生產、經營酒類商品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必須做到以下五點:
1.必須持證、照生產和經營;
2.必須堅持使用《購貨手冊》;
3.必須遵守稅收、物價政策,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發票;
4.必須使用計量管理部門驗定、監制的量具;
5.必須做到“五不準”,即不準購銷來路不明的酒類,不準摻雜使假,不準購銷仿、冒、侵權的酒類商品,不準自行訂價和拾高價格,不準短斤少兩。
五、工商行政管理、酒類專賣管理、食品衛生、物價、標準計量、稅務等管理機關,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加強酒類商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和監督。
六、各級政府要重視酒類商品的管理,應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視情況需要,制定酒類商品的具體管理辦法。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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