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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時期的酒政(1977-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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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時期的酒政(1977-1991年)

    1976年10月,黨中央領導人民一舉粉碎了“四人幫”,中國又開始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1977年和1978年兩年,由于黨和國家的主要負責同志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繼續推行“左”的錯誤,在經濟工作中又搞盲目冒進,致使國民經濟出現了徘徊不前的局面。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開的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徹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及其“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錯誤,堅決批判了“兩個凡是”的錯誤方針,開始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現代化建設上來。在此后的十幾年中,黨和國家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政策、法規,使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開始走上了法制的軌道。

   一、加強酒類專賣管理

  實行酒類專賣,是建國以來就實行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 “文化大革命”時期,由于“四人幫”的干擾破壞,酒類專賣管理工作受到極大的破壞,酒類產銷管理處于無人負責的狀態。有些公社、生產隊、農場、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等自辦小酒廠,自由經營,偷稅漏稅,粗制濫造,浪費糧食,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危害人身健康;有的國營酒廠,自定價格,自銷產品,違反國家的價格政策和統一的計劃管理;有些零售單位,摻水降度,欺騙群眾,從中貪污盜竊;社會上的私釀私賣,投機倒把活動又有抬頭。為了加強酒類專賣管理,鞏固社會主義統一市場陣地,節約糧食,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國務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轉了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報告》對整頓酒類的生產、銷售、運輸管理、酒廠的“來料加工”、家釀酒、專賣利潤以及偷稅漏稅、欠交專賣利潤等違法情況,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1.整頓酒類的生產。《報告》指出,現有的國營酒廠,產、銷全部納入計劃。今后新增設國營專業酒廠,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并同有關部門辦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生產,有利銷售的原則,經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才能組織生產。

  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酒廠,必須堅持不準用糧食釀酒的原則。利用當地的野生原料、殘次果、農副產品下腳料以及綜合利用釀酒的,須經當地專賣部門審查同意,報請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農場、畜牧場和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以批準留用的飼料糧和加工副產品下腳料為釀酒原料開辦的制酒車間,經縣級專賣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屬實,可予批準,并辦理批準手續。

  以上各種類型酒廠生產的產品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全部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一律不得自銷產品。

  2.整頓酒類的銷售。酒類的批發業務,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距離縣城較遠的地方,可委托供銷社代理收購和批發。酒類的零售業務,由專賣部門批準的國營商店、供銷社和城鄉合作商店、代銷店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一律不得私自銷售酒類。不準以酒易物,亂搞協作。各級專賣機構要加強對零售酒的檢查管理,做到保質,保度、保價、保量。

  3.整頓酒類運輸管理。運輸酒類,由縣級以上專賣部門開具證明,否則,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承運。

  4.限制“來料加工”。各種類型的酒廠,原則上不準搞“來料加工”。除現在用“以酒換料”辦法解決原料的省(區)外,一般不再擴大范圍。必須擴大的,由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準,并逐步創造條件,改由國家撥料生產。

  5.“家釀酒”不準出售。對南方有些地區,特別是一些少數民族地區,歷史上就有自釀自飲“家釀酒”的習慣,已規定禁止的,不再恢復;未規定禁止的,可允許自釀自飲,但不準出售。

  6.建立和健全酒類專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的商業部門,要在現有機構人員中,調整充實必要的專賣管理人員。各級糖業煙酒公司也是同級專賣管理局,一套機構,掛兩個牌子,既負責企業經營,又擔任專賣管理。縣以下的專賣管理工作,可在各縣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稅務所協助。

  同時,商業部于l978年5月3日印發了《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希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對當前抓緊做好幾個方面的工作作出了具體布署。一是建立和健全各級酒類專賣管理機構,掛出牌子,調整充實必要的專賣管理人員;二是迅速對酒類的生產、銷售、運輸進行整頓,使酒類的產銷全部納入專賣的軌道;三是修訂各地的酒類專賣管理實施辦法,作為今后做好日常專賣管理工作的依據。之后,各省、市、自治區相繼修訂了酒類專賣管理辦法。l988年2月、1990年4月,貴州省發布了《貴州省酒類生產、經營管理的若干規定》、《貴州省酒類經營管理實施(暫行)辦法》;1988年10月,深圳市發布了《關于加強酒類市場管理的規定》;1990年12月,廣東省發布了《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辦法》;1990年3月,河北省發布了《河北省酒類產(商)品專釀專賣管理規定》;1991年6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酒類商品銷售管理規定》。……這些措施對取締酒類產銷非法活動,加強酒類專賣管理,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都取得明顯效果。

  二、對散裝白酒加漿調度的規定

  50年代,我國對酒類產銷實行專賣管理時規定:由國營酒類批發部門負責對酒廠生產的酒度高低不一的散裝白酒進行加漿調度,把酒度調整為適合當地消費者需要的度數方可出售。這種辦法一直延續至今,在保證市場上銷售的散裝白酒的酒度和衛生,維護消費者利益,以及節省運力,節約資金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改革、放開、搞活,酒類市場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新的情況,1987年10月31日,商業部、輕工業部作出了《關于由生產單位解決散裝白酒酒度的通知》,對散裝白酒加漿調度工作作出了新的規定。

  1.今后散裝白酒的加漿調度工作原則上由生產單位進行,各地要根據當地群眾對散裝白酒的消費習慣,規定酒廠生產散裝白酒的酒度和質量標準。

  2.流通環節,包括國營、集體、個體經營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

  3.散裝白酒出廠前都要經過化驗,并定期送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符合質量標準和國家衛生標準才能出廠。沒有當地縣以上衛生防疫部門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明的酒類產品,任何人都不準經銷。

  三、啤酒工業企業統一成本核算規程

  為了加強啤酒工業企業的成本管理,完善經濟責任制,不斷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頒布的《國營企業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啤酒工業的生產和經營特點,輕工業部于l985年2月24日發布了《全國啤酒工業企業統一成本核算規程》。

  1.成本核算的任務。

  (1)準確、及時完整地反映和控制各項費用支出、監督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項定額的執行情況。

  (2)正確匯集和分配各項生產費用,計算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如實反映產品的增減變動情況。

  (3)檢查成本計劃的執行情況,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徑。

  企業要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由廠長統一領導,總會計師、總工程師(或行使總會計師、總工程師職權的副廠長)協助,各職能部門和生產車間分級歸口管理的成本管理責任制。

  2.成本開支范圍。

  (1)在啤酒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晶等費用,其中作為主要原料的麥芽、大米、啤酒花和其他糧食糖類的下腳廢料收入應按實際金額分別沖減有關費用。

  (2)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基金和允許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企業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費按實際發生額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3)按照《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成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允許計入成本的科研機構、實驗室中試用的有關費用。

  (4)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企業職工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特定原材料的節約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

  (5)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

  (6)啤酒產品的“三包”費用和廢品的凈損失。

  (7)啤酒生產各工序在停工期間的各項費用開支可列入開工期間的產品成本。

  (8)經批準核銷的壞帳損失。

    (9)財產和運輸保險按實際交納的費用數額列入成本,取得保險公司給予企業優惠時,應沖減保險費支出。  

    (10)在啤酒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所支付的契約、合同公證費、訴訟費、聘請律師費、科學技術和經營咨詢費、引進技術轉讓費(包括許可證費、專利費、設計費)引進技術的職工培訓費和根據規定交納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排污費用。

  (11)流動資金貸款利息,按利息支出數扣除流動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凈額列入成本。

  (12)啤酒商品產品銷售所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周轉包裝物的攤銷費、廣告費、展覽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以及代銷、代儲、代運,代辦的手續費。

  (13)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庫經費、商標注冊費等管理費。

  (14)經財政部門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嚴格執行財政紀律,嚴禁弄虛作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3.成本項目。啤酒產品成本項目由“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生產工人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六項組成,其中前五項構成車間成本。工廠成本是“車間成本+企業管理費”。

  4.成本計算的方法和對象。

  (1)啤酒生產屬于大量的連續式復雜生產,工藝過程主要劃分為“釀造”和“包裝”兩大步驟。啤酒產品成本計算采用逐步分項結轉方法。

  (2)啤酒產品成本計算對象是不同品種的啤酒。按啤酒生產的四個主要生產工序(糖化、發酵、過濾、包裝)歸集生產費用,按“釀造”和“包裝”兩大步驟,分別計算“啤酒液”和“成品酒”的成本。

“啤酒液”的成本是該產品在釀造生產步驟中“糖化”、“發酵”和“過濾”三個工序所發生的生產費用。將啤酒液成本和包裝工序的加工成本按成本項目分項結轉計算出“成品酒”的成本。

  (3)啤酒產品的在產品僅指結存在發酵缸和清酒罐內的酒液。月終在產品成本=在產品數量×啤酒液單位成本。啤酒的產成品成本即為包括企業管理費在內的啤酒產品的工廠成本。

  (4)啤酒在產品成本采用先進先出法進行結轉。

  (5)啤酒產品成本計算的計量單位統一折“噸”計算。

    5.銷售費的內容和分配。

  (1)啤酒產品銷售費用的核算通過“銷售費”帳戶。商品產品的全部成本中設置“銷售費”的成本項目。

  “銷售費”的內容包括廣告費、展覽費、運輸費、周轉包裝物攤銷費、銷售機構費用。

  (2)企業的銷售費用,當期發生,當期分配。“銷售費”帳戶不留余額。

  “銷售費”的分配可分為直接計入法和工廠成本法兩種。

  6.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1)干麥芽、大米、啤酒花和其他糧食、糖類等四種主要原料在啤酒生產中的耗用,一般按實際成本核算,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核算的企業,必須分別計算各種原料的成本差異,并按月把各種原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2)材料采購成本一般應由買價、外地運雜費、運輸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四項內容組成。

  啤酒生產四項主要原材料的采購成本中還應包括;應由廠方負擔的各類原材料基地的種子培植、農藥、肥料及酒花基地的架桿等有關費用;一年一次集中到貨后的倉雜費用;入庫后的殺蟲費用;專門設置的采購工作機構和專職采購工作人員的各項費用支出。

  (3)啤酒工業企業必須加強對已領用的各類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并按其使用時間的長短和價值的大小,采用“一次攤銷”、“五五攤銷”和“分期攤銷”等方法,將其全部價值轉作生產費用或有關支出。

  7.周轉包裝物。

  (1)作為啤酒專用周轉包裝物的瓶、箱、桶、罐,應通過“包裝物”科目核算。

  啤酒周轉包裝物在周轉使用中所發生的添置修理、報

廢、更新、報損等推銷費用,應列入產品的“銷售費”項目。

  (2)啤酒專用周轉包裝物的攤銷額,應按其預計使用期限和商品銷售數量確定。

  (3)啤酒專用周轉包裝物所收取的使用費,應按其實際收入沖減有關的攤銷費用。

  8.輔助生產成本的核算。

  (1)啤酒工業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應獨立進行輔助生產成本核算。供電、供水、供汽、制冷、修理和運輸等輔助生產項目的成本核算內容包括:耗用各種外購及自制材料或動力的費用支出;直接從事該輔助生產項目工人的工資及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該輔助生產項目所分攤的輔助車間的車間經費。

  (2)輔助生產對基本生產的費用分配應根據各有關原始記錄和計量儀器的顯示數。

  輔助生產部門互相間的服務,其費用分配直接按供電、供水、供汽、制冷、修理、運輸及其他的項目順序采用順序分配法進行分配,或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進行分配。

  (3)企業輔助生產部門承擔外單位,本企業建設單位,專項工程和福利事業單位制造和施工任務,應按提供勞務的數量計算的實際成本(包括應分攤的企業管理費)逐月結算,不得與產品成本相混淆。

  9.自制原材料成本的核算。

  (1)啤酒工業企業自制“干麥芽”和“瓶蓋”,一般采用品種法(簡單法)計算成本。成本項目的設置與啤酒產品相同。

  (2)企業自用的自制原材料不負擔企業管理費。

  (3)企業自制,“干麥芽”和“瓶蓋”作為商品銷售部分應按定額分配企業管理費。

  10.成本管理。

  (1)啤酒工業企業的成本管理應做到:成本核算統一化、成本考核目標化、成本分析經常化和成本管理制度化,

  (2)企業要定期編制成本計劃,加強成本的計劃管理,建立目標成本和成本控制、預測、考核和分析制度。企業的成本指標和降低成本的任務層層落實到車間、部門、工序、班組及個人,作為定期考核的依據。

  (3)為使啤酒工業企業的產品成本計算能正確、及時、完整地反映企業成本計算期內全部啤酒類產品的總成本和各品種的單位成本,必須建立和健全基礎工作。包括:切實可行的原始記錄,各項平均先進定額,完備的計量工具和檢測手段,以及完整的材料、物資,在產品的交接驗收和盤點制度。

  (4)企業內部的分級成本核算是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加強成本控制和管理的基礎。分級成本核算必須講究實效,各級都應按本規程進行產品成本核算,不搞“二層皮”要搞“一本帳”,形成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和成本考核一體化,使分級成本核算的最終結果和企業生產經營的成果保持一致。

  (5)啤酒工業企業要建立和健全成本分析制度。為了促進目標成本的實現,在成本預測控制的基礎上,對成本計劃的執行情況可采用專業分析與群眾分析;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定期分析和日常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三個階段進行分析。通過分析,找出成本升降原因,隨時提供給領導和有關部門,針對不同問題,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

  四、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 54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經質l984 526號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工許發(1986) 05號號《頒發“編寫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并結合食用酒精產品的實際情況,輕工業部于1989年8月發布了《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對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申請與審批程序、生產許可證的管理、生產誨可證的吊銷和注銷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1.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1)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和經營食用酒精產品的營業執照。

  (2)必須持有當地市,縣公安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明和當地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3)申請的食用酒精產品必須經過規定的檢測單位,按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測試后產品質量合格。

  2.申請與審批程序。

  (1)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必須 填寫 申請 書一式三份,報企業隸屬主管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再分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輕工廳(局),或其所屬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蓋章后,報到輕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新建成或轉產食用酒精的企業,在正式批量(指達到總規模的30%以上)投產時必須辦理申請手續。

  (2)輕工業部接到企業申請后,統籌安排,組織人員,審查企業和通知產品許可證檢測單位按國家標準測試產品質量,根據結果審議,合格者發給生產許可證,并報送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備案和登報公布。

  (3)申請企業,經審議“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應具備的條件”或產品質量不合格者,允許進行一般不超過半年的整頓(從不合格通知書正式發出之日算起),再次提出申請,申請程序及收費辦法同首次,經第二次企業檢查或產品測試仍不合格者,在許可證五年有效期內取消其申請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資格。

  3.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1)生產許可證統一由輕工業部歸口 管 理。其職責是:組織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制訂、修訂以及公布;審查企業上報的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及附件;組織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應具備條件的檢查驗收;審查產品檢測單位的測試報告: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注銷,對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及其獲證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查并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推薦產品檢測單位。

  (2)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從第一批產品批準日期算起為五年。

  (3)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仍繼續生產者,應提前六個月重新向輕工業部提出申請,輕工業部在期滿前完成審核工作。生產許可證雖未到期,當現行國家標準有重大修改時,也要重新對企業和產品檢查,測試和審批。

  (4)企業對申請生產許可證未獲批準或對吊銷生產許可證有異議時,可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裁決。

  4.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和注銷

  (1)產品質量明顯下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

  (2)經復查不符合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的。

  (3)已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牌轉讓其它企業使用的。

  (4)用戶對產品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經核實情況屬實,又沒有認真改進的。

    (5)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經查證立即吊銷并通報。

  五、酒類衛生管理

  1. 1982年對酒類衛生的管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酒的產銷獲得了迅速發展。但由于生產部門多,未嚴格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和衛生檢驗工作,致使很多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酒流入市場,直接損害人民身體健康。為了加強對酒類產、銷和質量管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健康,1982年7月17日,商業部、國家標準局、衛生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輕工業部轉發北京市《對外埠白酒處理意見的緊急通知》,并要求各地對商業現有庫存分別本省,市生產和外埠調進的各種酒進行一次全面衛生質量檢查,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酒廠要停止生產,商業停止收購,并嚴禁在市場上出售,同時,要求各地抓好以下工作:

  (1)對今后所有出廠的白酒,必須嚴格出廠前的檢驗工作。檢測手段差的生產廠,限期責令加強,若短期辦不到,可委托有條件廠或衛生監督部門進行檢測,但有關費用要由原生產廠負擔。

  (2)對本地所生產的白酒,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力量進行衛生標準的監督檢測,以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杜絕不合格產品出廠。

  (3)對確實超過衛生標準的酒,要迅速采取措施。生產廠要停止生產。已出廠的可向酒廠退貨,由生產廠負責處理,必須合格后出廠。無法處理為合格飲料酒的,可采取蒸餾酒精方法,不作食用,以減少國家資財的損失。生產廠不具備扭轉衛生質量的條件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

  2. 1986年對酒類衛生的管理。為了加強酒類衛生管理,1986年3月20日衛生部、輕工業部、商業部、農牧漁業部關于酒類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問題給陜西省衛生廳的答復中指出;

  (1)如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飲料,應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標準酒類衛生管理辦法辦理,所用酒精必須符合蒸餾酒的衛生要求;所用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其理化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81)。

  (2)當前各地制售配制酒問題較多,有的將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非食用酒精,甚至有的用甲醇等工作溶劑配制食用酒,冒充蒸餾酒,不加標志或虛假標志,危害人民健康,造成甲醇中毒、死亡事故。為此,各級食品管理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要切實加強對酒類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酒類進行抽檢,嚴格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的產品。

  3.1990年對酒類衛生的管理。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酒類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1990年10月衛生部修訂了《酒類衛生管理辦法》。《酒類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各種酒類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酒類生產廠必須遵守相應的衛生規范,產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對原料的衛生和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的衛生分別提出了要求。

  (1)不得使用對人體有害,而又不能在釀造過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質做釀酒原料、輔料。

  (2)釀制酒所用的新菌種須按《新資源食晶衛生管理辦法》審批后方可投入生產,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實可行的菌種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

  (3)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飲料所用的酒精質量必須符合GB394《酒精》中二級以上的規定。

  (4)生產飲用酒用水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5)在釀酒過程中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生產單位應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衛生標準,用高錳酸鉀處理過的白酒必須進行蒸餾精制。

  (6)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與酒接觸的容器、管道、蒸餾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為防止污染,生產發酵酒的工具、管道及酒池、槽車,盛酒容器等須嚴格殺菌消毒。

  (7)各種酒使用的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8)在酒類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摻假、摻雜,影響衛生質量。

  (9)酒類經營銷售部門不得經銷無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的產品。

  六、漣類價格的調整及整頓名酒市場秩序

  1.酒類價格的調整。自1981年11月國務院決定提高酒價以來,酒的生產有了進一步發展,銷售繼續增長,供求狀況比前幾年有了很大好轉。但從酒類提價以來的產銷情況和市場接受能力來看,一部分地方名酒和優質酒的價格偏高,不少瓶裝新牌子白酒價格比較亂,都需要按質論價,適當調整。為此,1982年10月7日國家物價局、商業部、輕工業部下達了《關于調整部分酒價的通知》,決定適當降低部分偏高的地方名酒、地方優質酒和普通曲酒價格。對少數品種降價后商業有利工業微利或虧損的,適當調整進銷差率,使工商都有利可得。批發價格和出廠價格相應降低。

  為了扶持茅臺酒廠的生產發展,l986年2月13日商業部、輕工業部發布《關于茅臺酒價格等問題的聯合通知》。《聯合通知》決定,茅臺酒廠每年交國營商業的450噸茅臺酒,數量不變,出廠價格不變。國營商業收購的茅臺酒,每噸給酒廠返還利潤8200元。茅臺酒廠另收酒瓶提價款每噸800元。貴州省國營商業部門調出省外的茅臺酒調撥價,由原來的每噸19000元暫改為28500元(包括調出單位墊付的酒瓶提價款每噸800元)。

  1988年7月以來,為了繼續貫徹改革開放方針,名白酒的價格普遍放開,對保護生產和銷售,穩定市場供應起到了一定作用。商業部下達(89)商副字第154號文,要求各地要加強對名酒價格的指導,經常協商,使名酒的零售價格在一個城市、同一地區保持基本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同步進行。

  2.整頓名酒市場秩序。為了打擊生產、經銷假冒名酒的不法行為,1989年7月24日商業部下達《關于協調名酒價格,整頓名酒市場秩序的通知》,作出了以下規定:

  (1)整頓進貨渠道。國營商業主營公司(包括所屬批發部門市部)要堅持從糖業煙酒公司系統內或名酒生產廠購進名酒,不從其他渠道進貨,以免混進假酒。今后如發現國營主營公司有假酒,要從嚴處理。

  (2)整頓批發。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名酒定點批發。

  (3)整頓零售。各地要推廣北京等城市設立名酒零售專店、掛牌經營的作法。廣泛宣傳,使群眾都知道掛牌專店的名酒貨真價實,信得過,以利于群眾監督。

  1989年12月22日,商業部又下達了《關于理順名酒產銷關系加強名酒計劃管理的通知》,再一次強調名酒是計劃商品,應由國家指定的商業批發公司,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歸口經營。其他公司,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一律不得經營名酒批發業務。

  七、改進和整頓酒類商標

  1.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由于長期以來,酒類商品的瓶貼上,商標名稱和圖形不醒目,而所用的特定名稱卻特別顯著,形成消費者只認酒的特定名稱,而忽視商標的情況。實際上這些特定名稱起著商標的作用。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對注冊商標實行保護,特定酒名因不是商標則不受保護。因而造成一些名酒的特定名稱被別人仿冒,甚至被外國人作為商標在國外注冊。這既損害了名酒廠的利益和信譽,又使消費者受騙上當,并影響我國對國外傳統市場的出口。為了避免混淆、重復,防止假冒,有效地維護商標注冊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輕工業部、商業部于1980年10月11日聯合發布《關于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對酒類商品商標的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

  (1)今后,酒的商標應當同其特定名稱統一起來。如青島啤酒,“青島”既是這種啤酒的特定名稱,又是這種啤酒的商標。

  (2)企業若要繼續使用已注冊的商標時,應當去掉原來酒的特定名稱。如原躍進牌張弓大曲,應為躍進大曲,不能用“張弓”字樣作酒的特定名稱。

  (3)企業不再繼續使用已注冊商標,而要以原來酒的特定名稱作商標時,應當以該名稱申請商標注冊,并申請撤銷原注冊商標。如原躍進牌張弓大曲,可以用“張弓”申請商標注冊,應為張弓大曲,并申請撤銷躍進牌商標。

  (4)兩家和兩家以上企業用相同的酒的特定名稱申請商標注冊的,由省輕工業部門會同省級有關生產主管部門協商或由輕工業部提出意見,并于1980年12月底以前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書,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一家注冊專用。

  (5)為避免影響出口的名酒在國際市場的銷路,在這些名酒的特定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后,可允許同時使用原注冊商標。

  (6)今后酒類商品不要再用地名作商標。

  (7)本通知下達以后,凡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標應迅速進行整頓并重新注冊,酒類瓶貼的印制應嚴格按規定辦理。現有不符合規定的瓶貼,可用完為止。

  2.整頓酒類商標。自l986年以來,全國開展了整頓酒類商標工作。各地在保護名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打擊假冒商標、侵權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目前酒類商標存在的問題仍很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假冒商標,侵權活動猖獗。特別是名白酒價格放開以后,少數違法犯罪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大肆假冒名酒商標,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地損害了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二是商標使用十分混亂。許多企業為自己生產的酒起一些不同于本廠注冊商標和酒的通用名稱的別名,在使用中,注冊商標被置于次要地位,而不受法律保護的酒的別名、原料名稱、產地名稱等卻很突出,使商標的作用淡化,而且大量造成商標侵權和假冒。

  為了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指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國家工商局于1989年3月2日下達了《關于繼續開展整頓酒類商標工作的通知》,對商標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厲查處假冒商標、侵權行為,重點打擊假冒名優酒商標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于違法案件的主要責任人員,應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跨地區的案件,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相互配合,協同辦案。

  (2)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認真總結前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本地企業的酒類商標使用問題普遍進行一次整頓。要做好宣傳工作,使企業認識到,這次整頓是健全法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展酒類商品生產的需要。并通過整頓糾正當前酒類商標使用混亂的狀況,指導企業依法正確使用商標。

  (3)禁止使用酒的別名。在酒的瓶貼或包裝上使用商標的同時使用酒的別名的,應當去掉別名,只使用商標。如“平泉”牌“八珍御酒”,應去掉別名“八珍御酒”,而稱“平泉”酒。要求將酒的別名轉變為商標使用的,應當將別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同時注銷原注冊商標。如“郎泉”牌“郎”酒,已去掉“郎泉”商標,將“郎”字申請注冊,稱為“郎”酒。

  商標在酒的瓶貼或包裝上應居于顯著地位。酒的原料名稱、產地名稱應當真實,并且酒的裝潢、原料名稱、產地名稱不得比商標更突出或使人誤認為商標。使用注冊商標的,應在商標旁邊明顯標明注冊標記。

  (4)自l990年1月1日起,酒的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商標和瓶貼包裝。在1989年底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酒,使用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商標和瓶貼包裝,但未違反其他商標管理法規的,原則上準許售完為止。

  八、加強酒稅征收管理

  為了嚴格控制和合理安排酒類生產,促進節約糧食,切實加強酒稅的征管工作,確保國家財政收入,l983年6月l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酒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對于飼料糧釀酒,必須認真進行一次清理。凡確定按飼料糧40%的稅率征稅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國發(1981)19號《國務院關于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中所列的三頊條件。即:(1)必須是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定點生產的酒廠;(2)必須是用國家規定提留的飼料糧所釀的酒;(3)必須交由商業部門收購。凡不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的,一律按照糧食酒60%的稅率征稅。為了有效地加強對飼料糧釀酒的控制,各釀酒廠必須將經批準提留的飼料糧數量、品種報稅務部門核查。

  2.對于農村社隊企業、專業戶釀酒必須嚴格控制管理。對社隊企業釀酒,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1981)19號《國務院關于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和(1982)47號《國務院關于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補充規定》,除了符合條件的飼料釀酒,可以按照40%稅率征稅外,其它糧食釀酒,包括用議價糧釀酒,一律按照60%稅率征稅。對于農村專業戶生產的糧食酒,包括用飼料糧、議價糧生產的糧食酒,一律按照60%稅率征稅。各地對小酒廠應參照過去的管理經驗,制定有效辦法,如控制釀酒工具和投料數量等,以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同時,對于任意減免稅的,應一律加以糾正。并要嚴格制止用壓低計稅價格的辦法來逃避國家稅收。

  3.對議價糧釀酒,必須嚴格控制減稅幅度。為了解決由于減征幅度過大而造成的大幅度減少稅收收入的問題,其減征幅度,由原來減稅后的稅率不得低于30%,改為不得低予40%。企業具體減征幅度由省、市、自治區財稅部門根據企業議價糧成本大小、虧損程度等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分別審核確定。不能采取一律減征多少的作法。對使用議價薯類釀酒的減稅照顧,仍由各省、市、自治區在應納稅額一半的幅度內掌握。

  4.對于酒類扣除包裝征稅,必須加強整頓,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瓶裝酒扣除包裝征稅的范圍,仍限于白酒、黃酒、啤酒,不屬于這個范圍的瓶裝酒,應一律按帶包裝的銷售價格征稅。扣除包裝的項目,應嚴格按照規定只限于瓶子、瓶蓋、瓶蓋內塞和商標簽四項,超出范圍的,應一律糾正過來。對于外包裝物及包裝過程中發生的工資、費用等,一律不能先扣除再征稅,更不能對瓶裝酒按散裝酒的價格征稅。

  5.對于酒的價外補貼應并入銷售收入征稅。目前,有的地區酒的出廠價格訂得偏低,由商業部門實行價外補貼。這一部分補貼價款是酒的銷售收入的一部分。為了有利于加強對價外補貼的整頓、堵塞漏洞、平衡稅負,對酒的各種形式價外補貼(包括代商儲存費等),不論其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酒的銷售收入征收工商稅。

  1984年6月15日,財政部(84)財稅字第165號文規定,對企業(包括國營、城鄉集體企業,下同)用議價糧或加價糧生產的白酒、黃酒,減按30%稅率征收工業環節工商稅:對企業用議價糧或加價料生產的啤酒減按20%稅率征收工業環節工商稅。另外,自1988年7月28日名酒提價以后,審計署審工字(1989) 36號文規定:“新老差價作為提價收入,按規定征收專項收入和各種稅收”。

  九、加強對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的管理

  為了加強對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的管理,1991年5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在復經貿部《關于開展寄售洋酒、啤酒、飲料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函文中指出;

  1.同意對洋酒.啤酒、飲料(包括非碳酸飲料,下同)進口進一步加強管理。上述進口商品中已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繼續由經貿部嚴格管理。今后除寄售進口外,一律不再批準進口洋酒。對啤酒、飲料的進口,也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進口,沖擊國內市場和正常的寄售業務。各經濟特區半稅進口的啤酒、飲料,須報經國務院特區辦,海關總署匯總后,由國家計委統一平衡,納入進口配額管理,并應限于特區自用,不得銷往特區以外。鑒于我國內啤酒、飲料生產發展很快,有些在國際上已有較好聲譽,今后應逐步以國產代替進口。

  2.要完善寄售進口業務管。洋酒、啤酒、飲料的寄售進口業務,繼續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總公司)統一經營,其他單位一律不得經營。中糧總公司對寄售進口的洋酒、啤酒、飲料,要嚴格控制銷售點和銷售對象,認真執行收取外匯的有關規定,制止上述進口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3.要加強對口岸收購站的管理。設立口岸收購站收購個人免稅攜帶入境的洋酒、啤酒、飲料,須按規定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非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此類收購站。口岸收購站收購上述商品后,須全部銷售給中糧總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售經營權的單位,不得自行在國內市場銷售。嚴禁個體、私營企業收購和經營上述進口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4.同意適當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飲料的進口關稅,產品稅同時做適當調整,具體幅度由海關總署、稅務局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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