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關將至,市民應酬、酒席將會增加,酒后駕駛現象又進入了多發季,而酒駕一向是造成交通事故高發的原因之一,盤點醉酒駕車六大誤區,別讓酒駕壞了一家人的新年好心情。
誤區一:雖喝酒,但未在公路上行駛
案例:廖某于下班后將車開回其居住的小區內停放,后外出吃飯并飲酒。當日21時許,廖某發現其停放的汽車距離其單元樓較遠,故將車開到其單元樓附近。廖某駕車行駛50米后發生交通事故。經測試,廖某血液內酒精含量超過300mg/100ml。法院認為,該小區屬于開放式管理,廖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后廖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解讀:區分本案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判斷單位、小區內部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單位、小區屬于非封閉式管理,可以對非小區住戶的車輛開放,則具有公共道路屬性,仍然構成犯罪。
誤區二:酒后騎電動車
案例:林某醉酒駕駛電動車行至某村路口時被當場查獲。經鑒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9.04mg/100ml;林某駕駛的電動車也超出法律所規定的電動車標準。后林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解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電力驅動也屬動力驅動的一種,根據《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主要技術性能要符合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現在市面上很多電動車都超過該法定標準,外觀與摩托車并無二致,速度更是遠遠超過20km/h。所以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車,仍會被視為酒駕,一樣會受到法律處罰。
誤區三:醉酒駕車無非是關上幾天
案例:張某是北京市門頭溝區某機關干部。張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自門頭溝區西峰山莊行駛至海淀區阜石路定慧橋西主路時,與他人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相撞。民警趕到現場后,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醫務人員抽取張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后經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26.3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張某被認定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張某因此而被開除公職。
解讀:危險駕駛罪雖然刑罰較輕,但畢竟屬于犯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被認定為犯罪,會對本人生活等多方面造成影響,有工作的被告人還會被辭退、開除。
誤區四:酒量大,沒喝醉
案例:吳某原系某國企高管,平時應酬較多,自詡酒量很大。飲用半斤白酒后覺得繼續開車絲毫沒有影響,遂駕車上路行駛,路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鑒定,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44.6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吳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解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后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標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人的酒量大小取決于人體內乙醇脫氫酶和乙醛脫氫酶的多少,而非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會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飲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會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覺不到醉,也可能在測試后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
誤區五:保健品、藥品等酒精超標不危險
案例:陳某飲用了含有酒精成分為40%的舒筋活絡液200毫升。當日23時許,陳某駕車行駛至海淀區建材城西路金燕龍辦公樓前時撞上護欄,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趕到現場后,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2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陳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六天,罰金人民幣1000元。
解讀:有人認為,危險駕駛犯罪的設立是為了打擊醉酒后駕車,除喝酒之外的服用補品、藥品、保健液等引起的體內酒精超標不構成危險駕駛犯罪。實際上,危險駕駛入刑是為了保障駕駛員與路人的安全,不論人體是否以飲酒形式攝入酒精,終歸會影響駕駛安全,產生危險駕駛犯罪的法益侵害。
誤區六:只是移車,不觸犯法律
案例:2014年,蔣某飲酒后在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爆米花停車場因代駕費問題與代駕公司人員發生爭執,后其駕駛一輛小型汽車離開,汽車剛移動即停下。群眾報警后,蔣某在現場等候處理。當日23時44分,醫務人員抽取蔣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經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9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蔣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
解讀:司機既然在車啟動的瞬間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車避免危害駕駛安全,屬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只要飲酒后駕車,不論車輛行駛距離長短,都已構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