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叔送酒與子瞻,子瞻以簡謝之云:“酒甚佳,必是故人特遣下廳也。”蓋俗謂主者自飲之酒為“不出庫”耳。
(《道山清話》)
范堯夫帥陜府,有屬縣知縣,因入村,至一僧寺少憩。既飯,步行廊廡間,見一僧房頗雅沽,闃無人聲,案上有酒一瓢,知縣者戲書一絕于窗紙云:“爾非慧遠(yuǎn)我非陶,何事窗間酒一瓢?僧野避人聊自醉,臥看風(fēng)竹影簫蕭。”不知其僧俗家先有事,在縣理屈坐罪。明日,其僧乃截取窗紙,粘于狀前,訴于府,且曰:“某有施主某人,昨日攜酒至房中,值某不在房。知縣既至,施主走避,酒為知縣所飲,不辭。但有數(shù)銀杯,知縣既醉,不知下落銀杯各有鐫識,今施主迫某取之,乞追施主某人,與廳吏某人鞫之。”堯夫曰:“爾為僧,法當(dāng)飲乎?”杖而逐之。且曰:“果有失物,令主者自來理會。”持其狀以示子侄輩曰:“爾觀此,安得守官處不自重!”即命火焚之,對僚屬中未嘗言及。后知縣者聞之,乃修書致謝。堯夫曰:“不記有此事,自無可謝。”還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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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擇每飲酒至百杯即止,及旦見賓客,或回書簡,亦不病酒,亦無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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