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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的制定(1991年)

收藏        分享時間:2014/9/23 17:26:10 瀏覽:8925人 來源:中國酒志網 上傳:欽

    一、酒類立法進程

  為了加快酒類管理立法進程,落實國務院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1991年3月和7月,國務院法制局、輕工業部和商業部在廣東中山市、遼寧沈陽市聯合召開了“中國酒類管理立法研討會”和“中國酒類管理條例論證會”。參加這兩次會議的代表除了國務院有關部委外,還有全國各地長期從事酒類產銷管理的專家和酒廠廠長。

  1.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在酒類管理立法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在肯定酒類產銷取得成績的同時,也指出了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其表現是:

  (1)重復建廠、盲目發展,致使酒類產銷矛盾突出,宏觀管理失控。目前我國有大小酒廠4萬多家,生產能力已超過1600萬噸,超過社會需要約300萬噸,虛耗建設資金約60億,產銷矛盾突出。

  (2)各行各業爭相參與酒類批發。目前,全國酒類批發單位約有10多萬個,批發渠道過多過濫,造成流通秩序混亂。

  (3)相當一部分酒廠技術和管理水平低,產品質量差,消耗糧食高。

  (4)假冒偽劣產品嚴重,飲酒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健康。

  (5)偷稅漏稅嚴重,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

  (6)管理體制不順,酒類行業管理同酒類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交叉重復,職責不清。

  (7)酒類管理的許多重要方面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8)對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大量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執法不嚴。

  2.酒類立法中應明確的問題。鑒于酒類產銷混亂狀況,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特點的酒類管理法規已經十分迫切和必要,并要在立法中明確下列問題:

  (1)嚴格限制酒廠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盡力搞活大中型國營酒廠,促進酒的規模經營,并通過競爭,逐步淘汰質量差,效益低的酒廠,達到生產布點合理、產銷基本平衡、企業設備和效益得到充分發揮的目的。

  (2)對酒類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并禁止個體工商戶從事酒類生產和批發,同時,對國家名酒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實行定點批發、銷售;另外,還應加強酒類進出口管理,限制洋酒的進口,以改變酒類產銷管理混亂、假冒偽劣嚴重的狀況。

  (3)酒類管理體制,在中央一級,由輕工業部和商業部分別負責酒類生產和流通的宏觀管理;在省及省以下地方,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情況確立酒類產銷管理辦法,加強各級酒類管理機構建設,充實人員,保證酒類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4)正確處理行業管理和部門管理之間的關系,在加強酒類產銷歸口行業宏觀管理的同時,重視發揮酒類產銷企業主管部門的作用,使二者之間既分工明確又配合得力。

  (5)通過立法賦予酒類管理機構一定的執法權力,以便對酒類產銷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如期出臺,已建立了由國務院法制局孫琬鐘局長任組長、輕工業部于珍副部長和商業部張世堯副部長任副組長的起草領導小組,下設一個負責具體起草工作的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出國務院法制局、輕工業部、商業部三家人員組成。酒類管理立法研討會結束后,工作小組到廣東省、貴州省、四川省進行酒類產銷調查,4月,根據代表們的意見和調查資料,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6月,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補充,形成該條例的送審稿。7月中旬,在遼寧沈陽市召開該條例(送審稿)論證會,進行了逐條論證,并再次征求各部委意見。今年3季度末,在論證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該條例(送審稿)進行修改、補充,形成送審草案正式報國務院審議,爭取早日公布實施。

  二、制定酒類管理法規的重要性

  酒是一種特殊商品,也是人們日常生活中較為重要的消費品。酒類的生產和銷售,涉及到國家財政收入,人民身體健康、社會治安以及節約糧食等各個方面,因此,古今中外任何政府都對酒類的產銷采取了一套特殊的政策,實行嚴格的管理。在我國,從西周開始實行“禁酒”政策,從西漢開始實行酒類專賣政策。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就對酒類管理非常重視。195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酒類專賣方針,同年5月5日,財政部頒發了《專賣事業暫行條例草案》,并相應建立了各級專賣機構。到1952年,除臺灣和西藏外,在全國范圍內都己實行酒類專賣。1963年8月國務院又重申了酒類的專賣政策;l978年4月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再次重申酒類專賣政策。多年的實踐證明,黨和國家對酒類實行專賣政策是正確的,這對于節制糧食消耗,有計劃地組織酒類生產、流通和消費,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積累國家建設資金,打擊投機活動和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等方面均起了很大的作用。

  1980年以后,由于主、客觀方面諸多因素的影響,國家放松了酒類專賣管理工作,致使出現小酒廠盲目上馬、釀酒用糧大幅度上升、酒類生產嚴重失控、酒類市場產銷混亂、假冒名優酒屢禁不止等現象,這不僅給國家財政收入帶來了一定的損失,而且也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名優酒廠家的產晶聲譽。國務院鑒于全國酒類產銷極其混亂的狀況,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列入l991年一類立法計劃。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加強酒類管理和加快酒類立法的高度重視,也有力地說明了酒類管理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三、酒類管理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方針。最近召開的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其基本要求是初步建立適應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因此,在酒類管理立法中要充分體現、貫徹“八五”計劃和十年規劃精神和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促使酒類生產正常發展,搞活流通,杜絕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流入市場,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節約糧食,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2。從全局出發,統一規范。酒是一種特殊的高稅高利商品,在我國已有幾千年的釀賣歷史,與人民的生活關系十分密切,歷代統治者也十分重視對酒的統一管理。因此,制定酒類管理法規,應站在國家的立場而不是從部門、地方的角度立法,要從有利于管理和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立場出發,制定全國統一的酒類管理法規,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的酒類市場,以解決酒類管理無法可依、地區封鎖的局面,使酒類管理規范化、法制化。

  3.法規結構要科學。法規結構屬于立法技巧問題,結構科學包括層次分明,條理清楚,規范嚴謹,易于操作等方面的內容,是立法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制建設的經驗和一些省市的做法,法規結構最好調整為總則、酒類管理機構、酒類生產管理、酒類流通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方面,使其成為責任分明、結構嚴謹的法規體系,便于執法人員和生產經營者貫徹執行。

  4.立法要管而不死、活而不亂,建立活而有序的酒類產銷市場。管而不死、活而不亂,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治理整頓和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鑒于以往的經驗,我們絕不能再走過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老路,應根據改革開放的方針,根據社會經濟組成現狀,通過立法,扶持合法經營,打擊非法活動。在稅收,物價、質量保證等方面,對不同經濟成份一視同仁,使其在同一個起點上開展合理合法競爭。

  5.實行政企分開、產銷合一的管理體制。鑒于目前較多的部門都在生產、經營酒類產品,造成產銷管理工作的脫節,市場銷售好的時候,各家一哄而上;市場疲軟時,又大量積壓,并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擾亂酒類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實行政企分開、產銷合一的管理體制,使酒類產品生產、銷售一體化,就避免了產銷脫節、互相扯皮的現象。產銷合一管理體制,即可打破部門之間的權益之爭,又有利于組織生產,調整產品結構、促進產銷平衡。至于酒類管理機構掛靠在哪個部門,各省可根據本地歷史的、現實的具體情況,授權政府某個部門代管,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政企不分的做法要在立法中予以糾正,以符合國家的改革要求。

  6.實行許可證制度。為了有效地加強酒類管理,對酒的生產、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方能頒給酒類生產許可證,無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酒類生產。酒類的批發調撥,城鎮以國營主營公司為主,農村可由主營公司委托供銷社批發,允許酒廠在完成合同計劃后批發本廠產品,其他一切機構一律不準經營酒類的批發、調撥業務。酒類零售企業和個體戶領取酒類零售許可證后方可定點經營,對無證經營者堅決取締。對國家級名酒實行定點批發和“準運證”制度,未經核發“準運證”者,任何運輸單位不得承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加強酒類產銷經營活動的管理,制止和嚴厲打擊制造、銷售假冒名優酒的違法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將起重要作用。

  7.嚴厲打擊違法活動。近年來,制造和銷售假冒名優酒的違法活動十分猖獗。有的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有的擅自制造、銷售或盜賣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有的用工業酒精兌酒出售,造成中毒死人的事件。這些嚴重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擾亂了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違反酒類質量標準、許可證制度、商標法、專利法、稅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對社會危害后果作出不同的處罰規定,并授予酒類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權,以加強對酒類產銷的有效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促進酒類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酒類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1.酒類管理機構的設置。通過酒類管理立法研討會和酒類管理條例論證會,以及全國各地對酒類管理立法的意見,酒類立法最大的難度是酒類管理機構的設置。綜合各個方面的意見,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方案:

  (1)按國務院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和現行體制,實行歸口管理,即輕工業部管酒類生產,商業部管酒類流通。

  (2)設置國家酒類管理機構,統一全國酒類產銷管理。

  (3)中央一級的酒類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省級酒類管理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自行授權設置管理機構。

  (4)以現有的商業部門的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為基礎來建立酒類專賣管理機構或建立全國酒業總公司,對全國酒類商品實行產供銷統一協調管理。但在國務院對是否設立全國性的酒類管理機構還沒有作出最后決定的情況下,又要考慮到各地現實和立法后能切實可行,決定按國務院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和現行體制,在中央一級實行歸口管理,即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酒類生產歸口管理部門,商業部是國務院酒類流通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全國酒類生產的宏觀管理和酒類流通的宏觀管理。

  輕工業部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酒類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酒類生產發展的行業政策和規章;

  (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酒類生產發展計劃和規劃,并組織實施;

  (3)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酒類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開展質量認證工作;

  (4)指導、監督酒類生產領域執行酒類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酒類生產行業政策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5)行使國家酒類生產歸日管理的其他職責。

  商業部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酒類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酒類流通管理的政策和規章;

  (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酒類流通發展的計劃和規劃,并組織實施;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國酒類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4)指導、監督酒類流通領域執行酒類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酒類流通政策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5)行使國家酒類流通歸口管理的其他職責。

  近年來,全國許多省市針對酒類產銷管理比較混亂,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酒,嚴重地危害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身體健康等問題,先后加強了對酒類的產銷管理工作,恢復或健全酒類專賣管理機構,大多數省、市政府制定了加強酒類管理的規定和辦法,對治理整頓酒類市場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考慮到各地對酒類產銷管理的成功經驗和現行體制,在酒類立法中決定省級和省級以下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自行確定。此外,對各地酒類產銷企業的主管部門,責成其配合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機構,指導、監督所屬企業貫徹執行酒類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酒類產銷管理的政策,以便更好地發揮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能,共同把酒類產銷工作做好。

  2.酒類的生產管理。鑒于當前啤酒、白酒行業重復布點現象嚴重,宏觀調控不力,生產盲目發展屢禁不止,有的地方是縣縣鎮鎮辦酒廠,有的縣包括釀酒小作坊在內,大小酒(坊)數百家,造成原材料缺乏、技術不過關、效益低、虧損嚴重、生產的劣質酒沖擊市場等嚴重后果。而酒類產銷管理的核心是生產管理,國家必須有計劃地嚴格控制酒類發展,對新建酒廠和酒廠的發展采取必要的措施,規定一定的條件,才能達到酒類生產宏觀調控的目的,因此,酒類管理條例對酒類的生產管理做出了以下規定:

  (1)酒類的生產發展,由輕工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列入國家產品計劃的酒類產品,其年度和長遠規劃指標,由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酒類生產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凡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輕工業部審批;凡限額以下項目,由省級計委(計經委)或受委托的省級以下計委(計經委)會同同級酒類生產管理機構審批,并報輕工業部備案。非經上述程序批準,任何單位都不得安排酒類生產建設項目。

  有外商投資的酒類生產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亦按上述程序進行。

  (3)禁止個體工商戶以營利為目的釀造、配制各種含酒精的飲料。

  (4)酒類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必須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酒類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②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③產品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④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工藝條件和相應的生產設備、計量,檢驗手段;⑥有能按照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⑥產品糧食和能源消耗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⑦具有安全生產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⑧“三廢”處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⑨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業財會人員。

  酒類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法規的規定執行。

  (5)酒類生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禁止不合格的酒類產品出廠銷售。

  (6)使用酒精配制酒類產品,所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食用酒精標準,嚴禁用非食用酒精配制酒類產品。  嚴禁用非食用色素配制酒類產品。

  (7)企業間橫向聯合發展名優酒,必須做到統一原材料配方,統一生產工藝,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產品檢驗,并注明產地和生產廠名。

  (8)企業開發酒類產品,要制定產品質量標準,經省級酒類生產管理機構審查,報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產品鑒定。無標準依據的,不能通過鑒定,不準批量投放市場。

  (9)酒類產品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葡萄酒、果酒必須標明原汁含量的百分比。

  酒類產品的標志或說明,不得有夸大或虛假內容。

  (10)酒類優質產品的評選,在國家和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統一領導下進行。

  國優酒的評定,由輕工業部和商業部具體負責組織;省優酒的評定,由省級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部優酒的評定,由輕工業部會同商業部和農業部統一組織進行,并頒發統一的優暖產品標志。

  禁止各種營利性酒類評比活動。

  (11)技術監督部門、衛生監督部門、酒類生產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酒類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工作。未經上述部門的批準,任何機構均不得組織有關產品質量方面的抽查檢測。

  3.酒類的流通管理。近幾年,酒類市場秩序混亂,表現在酒類批發渠道多、流通亂,市場上假冒國家名白酒泛濫,價格管理混亂,如市場上銷售的假茅臺酒已超過真茅臺酒的數量。1985年以來,陸續發生重大飲酒中毒事件十余起,使5000多人中毒,40多人失明,190多人死亡、批發環節上,除了國營商業、供銷社經營酒的批發業務外,其它各行各業也爭相參與酒類批發,全國酒類批發單位約有10多萬個。由于多頭批發、跨行業經營,導致了流通秩序混亂,流向不合理、轉手倒賣、層層加價、擅自定價、競爭推銷、降價成交、給回扣、送好處等手段應運而出,嚴重影響了正常經濟秩序和國產酒的聲譽,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健康。為了搞好酒類流通管理,徹底扭轉市場秩序混亂的狀況,必須堅持“批發從嚴,零售放寬”的原則,充分發揮主渠道的作用,依法治酒。因此,酒類管理條例對酒類的流通管理做出了以下規定:

  (1)酒類銷售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企業必須取得酒類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或者零售。

  (2)取得酒類批發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②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③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④計量器具準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

  (3)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單位,須向所在逾酒類流通管理機構逐級申報,由省級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核發酒類批發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禁止個體工商戶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4)酒類批發單位的設置,應本著布局合理,方便零售的原則。酒類批發業務,由國營酒類主營公司為主;農村可由國營主營公司委托供銷社經營。

  (5)酒類零售許可證的發放辦法,由省級酒類流通管理機構制定。

  (6)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準許銷售本廠產品,但不得經營其他企業的酒類產品。

  酒類生產企業和批發單位不得向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批發酒類商品;酒類經營單位,不得向無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進酒類商品。

  (7)計劃內的國家名酒由輕工業部和商業部聯合下達收購調撥計劃,其它酒類產品由商業銷售單位與酒類生產企業實行合同定購。

  計劃收購調撥的國家名酒由國營酒類主營公司統一經營,國家名白酒由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指定的零售單位掛牌銷售。

  (8)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單位,采購酒類商品,須索取法定監督檢測機構核發或認可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無以上質量證明的酒類產品不得經營銷售。

  屬優質產品者需在瓶貼上標明受獎等級,發證單位和時間。

  (9)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出口權的企業出口酒類商品。酒類商品的進口,經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批準后,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

  出口轉內銷的酒,必須交當地國營酒類主營公司按照物價管理辦法作價收購。禁止國產酒倒流入境。寄售外國酒,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嚴格按照規定的銷售方式、范圍和對象經營;經營單位必須定期將進貨計劃、銷售進度等情況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和當地酒類流通管理機構備查,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寄售酒銷售對象,向其他單位轉售。

  免稅酒類商品的銷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進口酒類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10)酒類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酒類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開展購銷業務,應當辦理酒類準運證。酒類準運證由發貨地的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核發。鐵路、公路、航運、民航等部門須憑酒類準運證方能辦理承運手續。

  (11)公安、工商、衛生、技術監督、交通、海關等部門對收繳的酒類商品,必須交當地酒類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4.酒類的監督檢查。酒類管理條例頒布后,加強對酒類產銷的監督檢查是該條例得以實施的重要保證。而監督檢查則包括職能部門和社會兩個方面的配合,只有這樣,才能使酒類管理條例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1)各級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酒類管理條例的實施。各級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配合其做好酒類管理工作。

  (2)地方各級酒類生產和流通行政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的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酒類執法檢查人員持酒類管理機構核發的檢查證,檢查酒類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執行酒類管理條例的情況。

  酒類執法檢查證由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統一制作,委托省級酒類管理機構發放。

  (3)消費者及消費者協會有權就酒類產品質量、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銷者提出質詢和向其主管部門投訴。

  5.法律責任。酒類生產的發展,需要一個好的市場環境,引導消費者適度合理消費,滿足他們不斷增長的需要。同時,也要通過市場這個媒介來實現酒類生產的發展,所以,市場是個連接點。偽劣、假冒產品的泛濫,使消費者深受其害,既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損害了社會主義生產和商業企業的形象,損害了市場的形象,同時也阻滯了消費,尤其對一些名酒,消費者想買又不敢買,怕上當受騙。因此,啟動市場,引導消費,當前重要的是工商攜手,堅決地打擊假冒偽劣酒泛濫市場。生產廠要把住出廠關,不合格產品堅決不準出廠;商業部門要嚴把進貨關,偽劣產品堅決不進貨。在購銷問題上,工商企業間是法律關系,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消費者更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為了加強對酒類產銷的有效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必須賦予酒類管理機構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對制造銷售假冒劣質酒的行為要嚴厲懲處,堅決打擊。

  (1)酒類管理條例規定,對有無酒類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酒類產品,無酒類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酒類批發、零售業務,個體工商戶以營利為目的釀造,配制和批發酒類商品,用非食用酒精配制酒類商品,偽造、涂改,出賣、出租、轉讓和擅自復印酒類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等行為之一者,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其非法所得、沒收酒類商品、處以相當于其非法經營額2至5倍的罰款。

  對有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和質量標準的酒類商品,生產、配制和經營假冒偽劣酒類商品,以酒類評比為名進行營利性活動等行為之一者,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衛生監督機構和技術監督機構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有權依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沒收其酒類商品、處以相當子其非法經營額2至5倍的罰款,責令其中止生產和經營、吊銷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處罰決定。

  (2)釀造、配制和經營不合格酒類商品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國家有關酒類進出口規定的,由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等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沒收非法所得和酒類商品,給予相當其非法所得額2至5倍的罰款等處罰。

  對違反酒類管理條例的行為需要立案調查的,酒類管理機構有權扣留和查封有關的酒類商品,并可按規定程序通知銀行暫停辦理與該行為有關的貨款結算手續。

  (4)酒類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單位拒絕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阻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有關部門可以建議企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酒類商品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對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復儀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原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處罰決定拒不執行,又逾期不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酒類管理法規,濫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者,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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