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標準酒類衛生標準,財政部臺財庫字發布全文五條酒類釀造衛生標準,發布日施行,內容:
第1條:本標準依煙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酒類中甲醇及鉛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葡萄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二、其它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3條: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零點三毫克以下。
第4條:酒類中二氧化硫殘留容許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二五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谷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三公克以下。
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自實施之日起,將嚴格按照以上所列項目實施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