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37-2006《葡萄酒》中規定葡萄酒檢驗是以組批,即同一生產期內生產的、同一類別、同一品質、且經包裝出廠的、規格相同的產品為同一批,抽樣后部分封存,其他進行感官、理化和衛生等指標的檢驗。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該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附上質量合格證明的,方可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可以放在包裝箱內或放在獨立的包裝盒內,也可以在標簽上或在包裝箱外打印“合格”或“檢驗合格”字樣。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總糖、干浸出物、揮發酸、二氧化碳、總二氧化硫、凈含量、微生物指標中的菌落總數。